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組織規程1081001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組織規程
108年9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日校長核定通過
第一條 本規程依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商管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設置院長一人,對內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
第三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系所、培訓中心,並得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申請增設系所及相關單位。
一、企業管理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
二、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含碩士班)
三、觀光與休閒管理系(含碩士班)
四、國際企業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應用外語系(含應用日語組)
六、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七、財務金融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八、會計資訊系(含會計資訊組、財政稅務組、碩士班)
各系所及單位應自行訂定組織規程。
第四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本學院最高決策會議,討論及議決本院之發展計畫、教學、研究、推廣、產學合作、經費分配與執行其他相關事項。院務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學院設課程委員會,並視需要得設立其他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皆以佔全體代表人數逾三分之一為原則,其規程另訂之。
第六條 本學院院長及各單位主管之任免,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