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組織規程1081001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組織規程

 

108年9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日校長核定通過

第一條  本規程依嶺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商管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設置院長一人,對內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

第三條  本學院設置下列系所、培訓中心,並得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申請增設系所及相關單位。

一、企業管理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BA))

二、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含碩士班)

三、觀光與休閒管理系(含碩士班)

四、國際企業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五、應用外語系(含應用日語組)

六、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七、財務金融系(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八、會計資訊系(含會計資訊組、財政稅務組、碩士班)

各系所及單位應自行訂定組織規程。

第四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本學院最高決策會議,討論及議決本院之發展計畫、教學、研究、推廣、產學合作、經費分配與執行其他相關事項。院務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學院設課程委員會,並視需要得設立其他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皆以佔全體代表人數逾三分之一為原則,其規程另訂之。

第六條  本學院院長及各單位主管之任免,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