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1081001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
108年9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日校長核定通過
第一條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及本學院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院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及各系、所及本院其他單位主管。
二、選任代表:
1、各系、所推選教師一名為代表,並由本院編制內職員推選一名為代表。
2、選任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如院長不克出席時,由各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職務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第四條 院務會議為本院最高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劃及教學、學生事務、研究或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二、本院組織規程及其他各項規章之制定及修改。
三、本院各單位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四、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五條 院務會議須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須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六條 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經院長提議或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加開會議。
第七條 本會辦法若有未規定之事項,準用「嶺東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規則」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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