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081113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8年9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1月4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108年11月13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依據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商管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及本院之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院長為召集人。
二、其他委員由本院各系(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中推選之。各系(所)推舉委員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審議本院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二、審議有關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審議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等事項。
四、審議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五、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師應行審議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
本學院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其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案應逕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會如為審議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情形,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議決。其餘審議事項,則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升等案之評審,另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會所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如為院教評會委員或為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應予迴避,且不記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七條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相關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八條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教評會審議結果,得依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與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
第九條 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經審查評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嫌者,應將全案移交校教評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如確定有違反學術倫理者,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