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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教師評鑑要點1090624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教師評鑑要點

 

108年9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日校長核定通過

109年6月15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24日校長核定通過

 

一、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強化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績效,並作為教師升等、續聘、停聘、 不續聘及獎勵等之重要參考,特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學院教師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學院各級專任教師,其聘期將於評鑑當學年度屆滿者,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 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鑑。

(一) 獲選為國內外學術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擔任國家講座者。

(三) 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獲優等研究獎 3 次以上或科技部研究計畫累計 12 次以上者。

(四) 最近三年內曾擔任列計為本校產學合作計畫之主持人且累計金額達 300 萬元以 上者,當期免評鑑。

(五) 擔任本校或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六) 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可者。

(七) 年滿 60 歲(新聘未滿 5 年者不得適用)或當學年度已提出退休者。

(八) 於接受評鑑年度期間兼任行政主管者。

三、  本學院各級專任教師,其聘期將於評鑑當學年度屆滿,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延後評鑑。

(一) 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得申請延後 1 年接受評鑑,並先續聘 1 年。

(二) 聘任未滿 1 年之教師,得申請延後 1 年接受評鑑。

(三) 教師因聘期中留職停薪、教授休假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 明,經所屬教學單位同意後延後辦理評鑑。

(四) 依本校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執行深耕服務,提供績效報告經本 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審議通過者。

四、  本學院教師評鑑工作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籌組「商管學院教師評鑑小組」負責。本學院教師評鑑小組成員共 9~13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院長為教師評鑑小組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二)其餘委員由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選之,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本學院教師評鑑之範圍,應包括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大部分之總和滿分為 100 分。受評教師應於聘期屆滿前六個月,依下列原則自選各項目配分比例,送本學 院辦理:

(一) 教學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 研究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 輔導與服務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教師評鑑指標項目及配分依本要點附表所示,教師評鑑紀錄表如附表一、教師評鑑評量表如附表二、免評鑑(延後評鑑)申請表如附表三。

六、  評鑑結果分為「通過」、「待改進」、「不通過」。

(一)得分合計在 70 分(含)以上評鑑結果為通過。

(二)得分合計未達 70 分者,其評鑑結果為待改進。

(三)受評教師連續三次列名待改進者,其評鑑結果為不通過。

評鑑結果為待改進者,依嶺東科技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七條處理。

經認列為本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未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每任教滿六年完成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者,評鑑結果不得為通過。

七、  本學院應於每年度2月底前,通知各系(所)轉達受評教師填妥評鑑表格,並附上必要佐證資料於3月底前送院辦理。由院長召集學院教師評鑑小組召開教師評鑑會議,進行評鑑,評鑑工作應於4月底以前完成。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一)教師評鑑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召開。

(二)委員若為受評者,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評分及議決。

(三)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四)評鑑小組完成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送交人事室彙整。

(五)評鑑小組得邀請受評鑑教師到場說明或報告。

八、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人員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  接受評鑑之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學院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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