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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1081001

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8年9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1日校長核定通過

一、  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商管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嶺東科技大學商管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另選任各系(所) 教師一人為委員,會議應有一名學生代表參加,並得視實際需要由院長邀請專業領域之業界、校友、專業團體等代表若干人擔任校外委員。選任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院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院長指派一人為主席。

三、  本委員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統整協調本院及所屬各系所課程發展相關事宜。

(二)研議本院院訂科目及共同修習事項。

(三)審議本院各系所各學制課程結構、內涵、課程標準及相關規定。

(四)審議本院各系所輔系、雙主修、學程與模組之課程規劃、實施及相關規定。

(五)研議跨系、跨學院、與校內外單位合作課程與學程之規劃及開設。

(六)協調整合全院教學資源、師資與設施之規劃、配置及運用等事宜。

(七)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  系(所)課程委員會規劃專業必修、選修之科目及學分數,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提交本委員會審議後,提送校課程委員會議審定。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院長提議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議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可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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